嘉善西塘派出所民警胡圣佳:“现在也在积极寻找他的家属,希望家属把人带回家,如果(行为人的精神)是正常的话,我们将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中的第44条规定,故意在公共场所裸露自己的身体这一条,对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。”
2012年6月,王某出事,被河北省公安厅带走。过了一段时间,李彦明去北京出差,就找张越问了一下王某的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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